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公用頻道使用辦法
- 宗 旨
-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有線電視地方性及公共性的特色,成為地方資訊交流、文化活動的傳播管道。落實地方、社區文化之推動,且依照「有線廣播電視法」第二十五條規定,本公司將提供公用頻道,免費供政府機關、學校、團體及民眾播送公用性、藝文性、社教性節目,特訂此辦法以為規範。
- 使用規範
- 第二條 申請播出之節目內容需符合公益性、社教性、藝文性之內涵,並以公共利益及縣民服務為優先,不得有涉及商業、政治或圖利私人之內容。
- 第三條 申請播出之節目內容需符合我國有線廣播電視法、著作權等相關法令規定,但節目內容有違反相關法令之虞,或不符合公益、社教、藝文性之節目,本公司得拒絕播出。
- 第四條 本公司審核民眾所拍攝之錄影帶係依照「有線廣播電視法」第四十條、第五十七條等規定。條法如下:。 第 四十 條:節目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: 1.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。 2.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。 3.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。 第五十七條:有線電視播送之節目及廣告涉及他人權利者,應經合法授權,始得播送。
- 申請程序
- 第五條 1.公用頻道之播出,需以書面方式申請之,申請使用者應填具『公用頻道使用申請書』及『節目授權書』,並應於上述書面申請之同時,檢附申播之影片檔案或光碟予本公司。公部門單位或協會、民間企業等,得出具單位函文申請,不需再填寫申請書等資料。 2.申請播出者應於指定播出日期二十日前,向本公司提出申請,本公司應於接受申請十日內審查,惟同一時段申請者眾,得由本公司依『先申請、先審核、先播出』原則性調整之。本公司如無法依申請者要求之時段播出,應向申請者說明理由。
- 第六條 凡申請使用公用頻道者,依下列規定辦理: 1.託播影片類型:MPEG2或MPEG4檔案或DVD。 2.節目內容長度:以三小時為上限。
- 第七條 申請使用者需自行備妥欲播送之節目帶,並清楚載明節目內容、託播人、著作權人、長度等書面資料(如附申請書、授權書、版權證明)。 涉及版權需由申請者主動提供合法播送之權利證明文件,爾後若有法律上(包括著作權法、隱私權、誹謗等)之糾紛,由申請使用者自行負責。
- 第八條 節目播出後,檔案或影片由本公司保管十五日,供新北市政府新聞局備查,如申請者事先言明欲領回者,則十五日後由本公司通知申請使用者領回,如需本公司郵寄或貨運寄回,相關運送費用由申請人(單位)全額負擔。
- 附 則
- 第九條 公用頻道之播出如涉變更頻道及申請,由本公司向主管機關提出。
- 第十條 其他未盡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之。
- 附 註:
- 1、 公用頻道使用申請書上之各項表格請申請者詳細填寫,並附上本辦法,未填寫或填寫不完整者不予受理申請。
- 2、 申請人可上網下載相關表單,也可親至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櫃檯辦理。
- 3、凡欲申請播出者得親送或以掛號方式及附掛號回郵信封寄至 『231新北市新店區華城路5-1號B棟 節目部』收。 3、 本公司服務專線(02)2211-6419轉7。
- 申請人確認:
- 本人已確實詳閱上述辦法,並完全同意依法申請辦理。
- 申 請 人:
- 身分證字號:
- 戶籍地址:
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